事项编码 | 3707240200820-000 |
事项名称 | 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128号)二.主要职责(七)拟订体育产业政策,指导全县体育产业发展和经营活动,归口管理体育市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竞赛群体科 321290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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