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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0821-000
事项名称 对未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第九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条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内容、时间、地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128号)二.主要职责(七)拟订体育产业政策,指导全县体育产业发展和经营活动,归口管理体育市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竞赛群体科 321290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