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822-001 |
事项名称 | 对登记注册的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学校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8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及教育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各类民办学校招生办学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
实施程序 | 现场查看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水政渔政管理站 3300539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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