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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507-000
事项名称 对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设立依据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效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进口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能效标识。
实施程序 1根据检查来源的不同下发检查通知;2、生产者和进口商开展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限期整改书、督促整改5、对整改情况跟踪核实。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产品说明书、能效标识的备案材料、产品包装物等原件或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318759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