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833-000 |
事项名称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整改、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0536-311007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