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834-000 |
事项名称 | 对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主办单位违规办园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第五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三)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四)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五)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七)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八)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产停业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0536-311007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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