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0508-000 |
事项名称 | 对公共机构采购节能产品、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设立依据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5号) 二、主要职责(十六)负责全市节能监督管理和职能监察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77号通过,2007年10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
实施程序 | 1、根据检查来源的不同下发监察通知;2、企业开展自查;3、现场监察;4、下发限期整改书、督促整改5、对整改情况跟踪核实。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运行日志、设备的维护、设备台帐、设备采购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节约能源办公室(挂节能监察中心牌子) 31875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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