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0808-000 |
事项名称 |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补偿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9〕43号) 第二条 自2009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8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学生资助救助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9〕43号)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由学生本人负责留存。 (二)高校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9〕43号)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由学生本人负责留存。 (二)高校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536-321875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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