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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0805-000
事项名称 对全县各类学校执行法律法规、提高教育教学的 督促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定方案 根据《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教育局设立机构请示的批复》(临编发〔2007〕1号)文件,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教育工作实施督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和检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各级各类学校应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
实施程序 1、印发学校年度办学绩效评估方案及开展督导评估的通知;2、学校开展自评;3、成立评估团实地检查、验证;4、通报评估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5、跟踪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11056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