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900806-000
事项名称 监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实施主体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设立依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山东省食品要求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3〕3号)第三条 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8号)二、主要职责(十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中小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潍食药监餐〔2014〕82号)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向学生提供用餐的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
实施程序 《临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朐县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县中小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大检查活动的通知》三、实施步骤 (一)单位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二)联合检查。县食药监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全面检查 (三)集中反馈。县食药监局和县教育局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以通报的形式进行集中反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安全科 0536-311441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