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900812-000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8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民办学校和其它培训机构的调整、设置与撤销的审核、报批、备案工作。负责全县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各级各类学校应符合设置标准,保障教育教学需求。
实施程序 1、提报;2、审批;3、确认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基础教育科;0536321447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