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0814-000 |
事项名称 | 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教育和体育局 |
设立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体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2010】128号)二、主要职责(七)指导、推动体育设施规划、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核;3、上报;4、责令改正。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竞赛群体科 321290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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