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754-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办法》(2001年4月市政府令第68号)第十六条第五款: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潍坊市实施〈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办法》(2001年4月市政府令第68号)第五条:潍坊市盐务局是市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盐业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技术开发区、海洋化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盐业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盐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财政监督处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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