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905-000 |
事项名称 | 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科技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明知是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展示等便利条件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假冒专利制作、发布广告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并进行公告;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2、《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中介服务项目的通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8号)二、主要职责(十四)依法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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