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0906-000 |
事项名称 | 再次侵犯相同专利权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科技局 |
设立依据 | 1.《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继续或者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查处。2、《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中介服务项目的通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99号)二、主要职责(十四)依法查处假冒、冒充专利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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