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1006402-000 |
事项名称 | 景区游览及娱乐项目组织管理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弥河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 |
设立依据 | 《临朐县弥河风景区管理办法》(临政发〔2013〕1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景区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应在入口处公示安全须知。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检测及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临朐县弥河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编〔2012〕21号)一、主要职责(五)负责景区游览及娱乐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景区内安放游览及娱乐项目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实施程序 | 1、检查设施手续;2、签订协议。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若材料齐全,现场办结。 承诺期限: 1、游乐项目定检验合格证书; 2、安放游览及娱乐项目设施的手续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弥河风景区管理服务中心综合科368708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60日之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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