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401-000 |
事项名称 | 对毁坏、移动界桩及其他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八)负责县内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九)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指导和验收城区内县管街、路标志牌,指导镇(街道)设置街、路牌等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县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0536-31167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