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403-000 |
事项名称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撤销登记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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