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756-000 |
事项名称 |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会计法>办法》(2000年4月14日通过,2004年11月25日修订)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9年10月31日修订,2000年7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临政办发〔2010〕132号)二、主要职责(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财政监督处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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