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412-000 |
事项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社会事务科 0536-31167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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