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416-000 |
事项名称 | 对社会团体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三)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者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撤销登记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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