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423-000 |
事项名称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三定方案 | 三定方案中未注明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产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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