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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423-000
事项名称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中未注明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财产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