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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433-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8号,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收缴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执业的;(三)年审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非法接受捐赠的;(五)执业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撤销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