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436-000 |
事项名称 | 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十三条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九)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指导和验收城区内县管街、路标志牌,指导镇(街道)设置街、路牌等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县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0536-311670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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