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437-000 |
事项名称 | 对城镇“三无”人员办理过程中挤占、挪用、截留、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潍民字【2012】59号)第十七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要追回供养经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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