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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201418-0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8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临朐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0536-3187592;0536-311039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