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201440-000 |
事项名称 | 彩票代销者违反规定销售彩票行为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第67号) 第六十三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10号)二、主要职责(十)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其他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1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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