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301402-000 |
事项名称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 |
实施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县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3187592;311039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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