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501443-000
事项名称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26号)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3、《昌邑市实施〈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暂行办法》(昌政发[2003]13号)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国发〔2012〕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4]37号)规定: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直接提出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帮助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山东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三份;2、个人申请;3、入户调查表(镇街区、民政局);4、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5、村级、工作单位开具贫困证明,因病致贫附病历复印件,因残致贫附残疾证复印件;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学生超过16周岁出具学校证明;8、授权委托书;9、民主评议材料;10、镇村两级公示证明;11、户主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12、其他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