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447-000 |
事项名称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二、发放标准与方式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申请;初核; 审批。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规定:1、申请。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2、初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困境儿童有关材料审核,并深入困境儿童所在社区和家庭走访,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3、审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由县级民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规定: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 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的贫困家庭儿童,应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或潍坊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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