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411-000 |
事项名称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山东省户籍的,享受城乡低保或散居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待遇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困难老年人)。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 2、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村(居)委会审查 3、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入户评估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7、张榜公示 8、上报县民政局 9、审查和复核 10、入户抽查 11、审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4]28号)三(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填写《山东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在申请表背面粘贴低保证复印件,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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