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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13-000
事项名称 城镇“三无”人员供养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1.《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民[2012]81号从2012年9月21起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 2.《潍坊市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潍民字[2012]59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鼓励、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四)动态供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临朐县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办法》(临民发〔2012〕12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养办法,是指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城镇“三无”人员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本人向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3、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本辖区范围内公示 4、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会)审核。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管委会)审核。6、上报县民政局审批。7、民政局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免冠1寸照片2张; (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法定抚(扶)养人、赡养人证明; (三)残疾人须提交残疾证复印件、患精神疾病的须提交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