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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14-000
事项名称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271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企业工会)、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城市低保金所需证件和材料:①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的申请书;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工作证或失业证、残疾证、学生证等证件;③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④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2农村低保金所需证件和材料:①户主申请书;②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残疾证或学生证等证件;③家庭成员及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等材料;④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灾救济科 0536-31203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