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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15-000
事项名称 农村五保供养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45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镇街(园区)人民政府审核;3、县民政局审批决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坊市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潍民字[2013]47号)10.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规范 六.农村五保供养审批流程图 本人提出申请:个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灾救济科 0536-31203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