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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40-000
事项名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村初审;3镇街区审核;4、审批。 潍民字[2013]56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一)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及城镇“三无”人员的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二)未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因特殊情况到辖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他困难居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核、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民字[2013]56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二)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