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501441-000
事项名称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金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章临时救助第一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一、临时救助是指对由于各种突发性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潍坊市中心城区临时困难救助实施细则》潍民字[2014](37号)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五)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村初审;3镇街区审核;4、审批。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24号)五、规范管理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家庭申请、社区(村)评议、街道(乡镇)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潍坊市中心城区临时困难救助实施细则》潍民字[2014](37号)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如下:家庭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潍坊市中心城区临时困难救助实施细则》潍民字[2014](37号)第十一条(一)家庭申请。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村维护(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准许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缴费收据等有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