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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09-000
事项名称 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领津贴发放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 ,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为全省80周岁以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一、高龄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年龄在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80-99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老年人。
三定方案 三定方案中未注明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个人申请 2、村(居)委会初审 3、镇街(园区)政府复审4、县民政局审批 5、发放高龄津贴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为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鲁民[2013]64号)三(一)1.申请。凡具有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80-99周岁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申请表》。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子女代为申请。无子女或子女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灾救济科 0536-312030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