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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12-000
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二、(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孤儿监护人申请。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4、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5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协议。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申请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