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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501417-000
事项名称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三、加强救助工作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当地的救助站具体实施。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接待)3.甄别4.入站5.提供服务6.离站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社会救助站0536-31227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