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501432-000 |
事项名称 |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 号)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放对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申请2.初核3.审批4.建立困境儿童档案5.资金发放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或其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2.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发放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3.父母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复印件; 4.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及复印件; 5.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6.重残、患大病或罕见病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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