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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1401-000
事项名称 结婚登记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51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自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证件。
实施程序 1、初审2、受理3、审查4、登记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婚姻登记处 0536-32191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