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240701402-000
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51号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自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县殡葬管理,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墓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身份证件。
实施程序 1.初审2.受理3.审查4.登记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婚姻登记处 0536-32191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