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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701404-000
事项名称 社会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一)《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八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规定:《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三)申报县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为纪念在各个革命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2.为纪念在全国(全省)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山东)革命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3.为散葬烈士集中管理而新建、扩建的烈士纪念设施。另外,国家级还需要:具有较大规模、设施功能齐全、设置相应管理机构的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省级还需要:烈士纪念设施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功能齐全,配备与之相应管理机构与人员的市级重点烈士纪念蛇是。
实施程序 1、申请2、市级受理与审核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全国或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2.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请示3.要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烈士陵园管理所0536-311718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