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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401-000
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年检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指导、监督市内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查;3、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第七条 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对社团进行年检过程中,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团财务进行检查或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