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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402-000
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指导、监督市内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实施程序 1、受理;2、审查;3、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民间组织科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