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240901403-000 |
事项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临朐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民政部令48号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二)主要职责(九)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潍坊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潍民字[2013]16号)三、将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执业申请、年检下放至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法》民政部令48号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临朐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32122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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