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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404-000
事项名称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勘界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九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58号)民政局主要职能(七):“负责市内镇街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与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毗邻双方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时进行勘界
实施程序 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实地检查维护、采集边界数据、上报成果资料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联检(勘界)实施方案、联检(勘界)报告、界桩登记表、勘界成果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临朐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 321222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