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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401-000
事项名称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勘界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第九条: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和处理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设区的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八)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镇(街道)、村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县内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镇(街道)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毗邻双方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行政区域界线变更时进行勘界。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县(市、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调,每3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的特定地段及时安排联合检查并进行处理。
实施程序 1、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2、实地检查维护;3、采集边界数据;4、上报成果资料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签订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补充文件,增补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所需经费由毗邻双方共同承担。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挂县地名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0536-31167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