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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403-000
事项名称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1、制定检查实施方案;2、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3、公布检查结果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