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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240901404-000
事项名称 对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临朐县民政局
设立依据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自199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九条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鲁民〔2007〕73号) 三、民政部门是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年检认定的基础性工作。(二)对年检和日常核查中查实的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由资格认定机关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主管理税务机关。
三定方案 《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朐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10]109号)二、主要职责(十)负责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材料的审核申报及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自199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九条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程序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自199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九条 县(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自199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0536-311307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